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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执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霍某、孟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孟某,韩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00598号申请执行人霍某,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博野县。申请执行人孟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博野县。被执行人韩某,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霍某、孟某申请韩某、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献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霍磊、孟令彪于2014-10-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松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荀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