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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867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龙山路64号。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袁锋,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