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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95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宝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宝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95民初84号原告: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泽园A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94893364W法定代表人:孙方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朱宝龙,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宝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芦显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