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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屈超与李娜、孟东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超,李娜,孟东坡,李啸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976号原告屈超,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徐神聪,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娜,女,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孟东坡,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啸鹏,男,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屈超与被告李娜、孟东坡、李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屈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