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建柱与韩立忠、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柱,韩立忠,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秦皇岛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654号原告张建柱,男,1959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韩立忠,男,1955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法定代表人韩立平,该村村主任。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8号四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984064041。法定代表人陈富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慧,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柱与被告韩立忠、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秦皇岛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