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家福与王开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福,王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郑家福,男,汉族,生于1950年11月7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执行人王开富,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17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2017年1月22日,本院接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郑家福申请执行王开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开富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罗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川1502执2269号】中有申请标的59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收入,具体金额以该法院执行到位金额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开富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处申请执行罗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川1502执2269号】中的收入人民币590000.00(大写:伍拾玖万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