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民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东城区统办楼东侧。负责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监察合规部副经理。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17)甘2901民初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作出公正判决。主要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按法定程序仔细审查本案,更没有查核所涉本案的原由和实际情况。对被上诉人无故剥夺上诉人劳动权利的侵权行为的情况未作出法律规定的说明,一审裁定不合法律规定,裁定错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辩称,答辩人是依据2015年11月10日临夏县公安局作出的临县公(治)决字[2015]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该决定书明确指出被答辩人涉及”马福龙案件”。根据中央工作要求及答辩人制度规定,对被答辩人涉及的问题答辩人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行了研究处理,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决定作出后,答辩人及上级公司对被答辩人的申诉均已明确答复。被答辩人系劳务派遣人员,非答辩人合同制人员,答辩人作出对被答辩人的除名及出具用工退回单的决定合法合规。一审法院裁定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原裁定,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责令被告中中国人民保险个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撤销“临人保财险党纪发(2015)3号文《关于张某某等人保险诈骗案件的处理通报》”;二、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恢复原告张某某的劳务合同身份,恢复名誉。三、依法通告原告张某某个人保险工作执业证和资格继续有效,恢复其工作状态。一审法院认为:经审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作出临人保财险党纪发(2015)3号文《关于张某某等人保险诈骗案件的处理通报》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故原告要求撤销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且不符合民事案件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的规定,不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综上,张某某的上述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晓军审 判 员 姚 霞代理审判员 周 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