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玉飞诉被告宋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飞,宋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948号原告:胡玉飞,男,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宋昌林,男,住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飞诉被告宋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玉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炳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诸 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