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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与张永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张永亮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181号申请人: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南定福村底商北4号。法定代表人:李向伟,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永亮,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申请人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永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17]第939号裁决,申请费由张永亮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与张永亮之间属雇佣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并且适用《劳动合同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此外,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张永亮称,同意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27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17]第939号裁决:一、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张永亮2016年11月及2017年2月7日至2月8日期间工资4750元;二、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张永亮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4781.25元;三、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张永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张永亮于201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在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担任烧烤师傅一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张永亮称其每天工作10小时,没有休息日;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称张永亮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本院认为,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与张永亮之间存在用工事实,且未足额支付张永亮工资,张永亮据此申请仲裁,属于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与张永亮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认定,并相应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出裁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仲裁庭所认定事实,属于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裁决的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范围。故对于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的撤销裁决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17]第939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铁氏清真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雅霖书 记 员  武原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