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民申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新疆亿鑫通泰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汉光嘉业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蔡家湖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亿鑫通泰工贸有限公司,新疆汉光嘉业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蔡家湖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民申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亿鑫通泰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46782-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丁小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汉光嘉业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88028-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一〇三团。法定代表人:王盛节,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蔡家湖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57719462D。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一〇三团。代表人:董爱民,该支行行长。再审申请人新疆亿鑫通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通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汉光嘉业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光嘉业公司)、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蔡家湖支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蔡家湖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6民终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亿鑫通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亿鑫通泰公司与汉光嘉业公司于2014年11月签订的《棉短绒购销合同》及《租赁合同》不是当事人买卖关系发生时订立的真实有效的合同,为虚假合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上述两份合同客观存在,是亿鑫通泰公司与汉光嘉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签订虚假合同的事实。棉短绒从亿鑫通泰公司采购到存放于汉光嘉业公司厂区内,所有权属于亿鑫通泰公司,有亿鑫通泰公司购进该批棉短绒的全套证据,汉光嘉业公司也是认可的。2、粤通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36-1、36-2号鉴定意见书的形成过程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3、一、二审法院认定亿鑫通泰公司与汉光嘉业公司于2014年11月签订的《棉短绒购销合同》及《租赁合同》因倒签为虚假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4、二审法院认为汉光嘉业公司库存的棉短绒系亿鑫通泰公司所有,还是汉光嘉业公司所有,并不影响村镇银行蔡家湖支行抵押权的效力,于法无据。抵押人只能以自己的财产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不能将属于第三人的财产设立抵押权。5、村镇银行蔡家湖支行与汉光嘉业公司办理的棉短绒抵押登记存在重大瑕疵,其抵押的棉短绒所有权属亿鑫通泰公司所有,该抵押行为严重侵害了亿鑫通泰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属于无效行为。亿鑫通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粤通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36-1、36-2号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的问题。一审法院经询问三方当事人,指定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并将收集和提取的鉴定样本,向三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和出示,故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样本的收集和提取程序并无不当。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粤通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36-1、36-2号鉴定意见书符合司法鉴定文书制作要求。在亿鑫通泰公司两次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鉴定部门也书面予以了回复。亿鑫通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鉴定意见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一、二审法院认为粤通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36-1、36-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依法予以采信并无不当。2、关于亿鑫通泰公司与汉光嘉业公司签订的《棉短绒购销合同》及《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粤通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36-1、36-2号鉴定意见书已经确认了上述两份合同的形成时间为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而亿鑫通泰公司将6341.44吨棉短绒卸至汉光嘉业公司库房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6月3日,故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不是真实发生买卖关系的时间,双方存在倒签合同的事实。虽然亿鑫通泰公司与汉光嘉业公司均认可两份合同的真实性,但双方倒签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两份合同应为无效。3、关于村镇银行蔡家湖支行是否对汉光嘉业公司库存的2069.17吨棉短绒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既然亿鑫通泰公司与汉光嘉业公司签订的《棉短绒购销合同》及《租赁合同》归于无效,那么汉光嘉业公司在与村镇银行蔡家湖支行办理抵押贷款时,将其库存中的4000吨棉短绒予以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向村镇银行蔡家湖支行贷款500万元,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一、二审法院判令村镇银行蔡家湖支行对2069.17吨棉短绒拍卖款8111146.4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正确。4、亿鑫通泰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存在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故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亿鑫通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党新安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代理审判员 邵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