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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静雯与井泉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申2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静雯,井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黄静雯,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余飞、王昊,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井泉,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宋之江、李竞贤,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静雯因与被申请人井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静雯申请再审称,原审缺席判决,导致申请人未能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除该借条外,并无相关的转账凭证证明被申请人实际上借款1000000元人民币给再审申请人;证据中并未看到其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存在任何代为清偿的约定,也未看到相关代为清偿的转账凭证。故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黄静雯无需偿还债务的主张;3、一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井泉述称,原审程序合法,原审判决作出后,黄静雯并未对判决提出异议并且已经向井泉偿还部分款项。经审查,黄静雯在本申请再审案提供的地址与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地址一致。原审曾通过电话、邮寄、留置等送达方式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已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才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送达程序合法有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证据看,2011年11-12月黄静雯收取赵某合作款共计102万元(收据共三份);2012年6-7月,井泉(分六笔)向赵某支付解除合同款共计100万元;2012年7月19日,黄静雯与井泉签订《借条》,向某借款100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10月31日前偿还。黄静雯与赵某之间的收据原件由井泉持有。黄静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否定其关联性,也未能对《借条》的前因后果作出合理的说明,其以没有借款支付凭证,借款不成立及没有要求井泉代偿为由提出抗辩,理由不成立。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静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 敏审判员 蔡海燕审判员 骆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诗琪罗淑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