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明与陆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陆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087号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松江区小昆山镇平原街***弄***号***室。被执行人:陆彪,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松江区叶榭镇井凌桥村***号。原告张明与被告陆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陆彪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明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陆彪支付借款人民币44万元及借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67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本院至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与两案外人共某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蓝天新村XXX号XXX室的房产,但系与他人共某,依法无法予以处置变现;另,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牌号为沪CLXX**的别克牌汽车,本院已于另案作查封,但未查实该车辆去向。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陆彪相关银行账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陆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