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玉岭、刘光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岭,刘光波,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田玉岭,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刘光波,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619776244。法定代表人:李相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田玉岭与被执行人刘光波、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袁留见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