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斯佳与攀枝花市世纪阳光影楼、马颖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斯佳,攀枝花市世纪阳光影楼,马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何斯佳,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世纪阳光影楼(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9号附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298139387。法定代表人:马颖,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颖,男,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斯佳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世纪阳光影楼、马颖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