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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斯佳与攀枝花市世纪阳光影楼、马颖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斯佳,攀枝花市世纪阳光影楼,马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何斯佳,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世纪阳光影楼(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9号附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298139387。法定代表人:马颖,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颖,男,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斯佳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世纪阳光影楼、马颖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