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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刚、天津市仁立天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天津市仁立天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674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仁立天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大王古庄京滨工业园冀源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38481699N。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经理。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赵刚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仁立天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675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在武清区大王古庄经济区(不动产权证号:220042918)的房产,该房产有抵押、有查封。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确切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67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树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