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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德炜、雷晓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炜,雷晓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德炜,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雷晓鸣,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本院在执行邹德炜申请执行雷晓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租金26000元、物业管理费2401.1元、诉讼费131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45元,合计3006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401.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雷晓鸣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3006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401.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