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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永修县新城建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TLW5W。(原永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梁业明,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133919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3391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