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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献县乾成建材门市部、史龙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乾成建材门市部,史龙宝,张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49号申请执行人献县乾成建材门市部,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乐寿镇西翟庄村,联系方式1383176****。法定代表人崔乾成。被执行人史龙宝,男,1942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张小兵,男,1942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献县乾成建材门市部申请史龙宝、张小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乾成建材门市部于2017-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松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荀金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