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王利娜、榆林长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王利娜,榆林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9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住所地:神木县。负责人:杨振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平,高峰,该行员工。被告:王利娜,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榆林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吕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被告王利娜、榆林长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撤诉。案件受理1636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杨惠萍代理审判员 姚晓芳人民陪审员 刘林霞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