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徐峰、郑岩、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徐峰,郑岩,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责人:王树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峰被执行人:郑岩被执行人:李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徐峰、郑岩、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各被执行人1208120.4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峰、郑岩、李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208120.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解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