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2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张敬业和事务所律师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业

案由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敬业,男,汉族,1991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甘肃七建市政公司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林吉,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敬业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娅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敬业及其辩护人王林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敬业在甘肃七建榆中园区大道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明知地下埋有电缆,因未告知施工工人尚彦明、不当指挥,导致在挖掘过程中将中国联通两条、铁通一条光缆线挖断,造成中国联通国家一级干线光缆-中国联通西兰乌2#光缆、兰州市城郊一级县域波分传送光缆中断238分钟,铁通兰州-平凉的通信业务中断4小时,直接经济损失51715元。为佐证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敬业在施工过程中指挥不当,致使三根通信光缆被挖断,中断通信时长四小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判处。被告人张敬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敬业涉嫌犯罪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意识,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张敬业并不知道事发时的施工地点埋设有光缆,也没有任何人告知其施工处地下有光缆,所以不存在“应当知道”、“轻信能够避免”。2、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本案中具体挖断光缆的并非张敬业,张敬业只是受单位安排在划定的区域负责施工技术问题,并不直接指挥挖机的具体挖掘地点,故不存在不当指挥。3、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但本案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即导致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严重障碍情形出现。故本案中犯罪构成要件不齐备,光缆断裂的结果和张敬业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本案存在以下事实:1、施工的划定区域范围内是否有光缆,张敬业确不知情,且其被单位其他人告知“下面就是我们的管道,应该再没有其他的管道和线”;2、施工的具体范围内没有任何地下埋设了光缆的明显标志;3、张敬业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技术施工人员,施工安全不是其职责和工作内容,其并没有直接指挥挖机司机如何作业,对于具体挖掘的深度、力度、位置等无法掌控;4、张敬业没有挖断光缆的行为。三、假设认为张敬业涉嫌犯罪,其存在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发现光缆断裂后,第一时间报告了单位,单位即告知了通讯公司,积极配合修复并尽快恢复了通讯,主动和受损公司商议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2、被告人自愿认罪;3、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4、作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考虑到是单位安排其现场负责施工,请求对张敬业能够免除刑事处罚;5、被告人没有从业经验,缺乏必要的现场施工技能。综上,被告人张敬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应考虑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免除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敬业在甘肃七建市政公司榆中园区大道改造提升工程施工过程中,明知地下埋设有通讯光缆的情况下,未告知施工工人尚彦明该情况,且不当指挥,导致尚彦明在操作挖掘机作业过程中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三条光缆线挖断,致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国家一级干线光缆西兰乌2#光缆、兰州市城郊一级县域波分传送光缆中断238分钟,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省级干线光缆兰州-平凉及沿途的通信业务中断4小时。经鉴定,三条光缆接续费用共计51715元。案发后,甘肃七建市政公司榆中园区大道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部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3万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敬业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书证(1)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系中国联通榆中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12时30分报案至榆中县公安局。(2)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敬业系被抓获归案。(3)榆中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6日从中国联通榆中分公司处接受以下证据:情况说明:2016年10月23日被挖断的通信光缆为两条,一条为国家一级干线光缆-中国联通西兰乌2#光缆,型号GYTA53-24B4;另一条为兰州市城郊一级县域波分传送光缆,型号GYTS-48B1。整个故障历时238分钟。光缆中断抢修费用及业务损失费用说明:经联通公司计算,挖断光缆的直接损失为12470元,间接损失为4386816元、878363.2元。(4)榆中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7日从中国移动铁通分公司处接受以下证据:光缆使用说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抢修光缆直接损失为3720元。(5)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张敬业出生于1991年12月25日;无违法犯罪前科。2、鉴定意见榆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被挖断的GYTA53-24B4西兰乌国家一级干线光缆和GYTS-48B1兰州市城郊一级县域波分传送光缆续接费用为34657元;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被挖断的GYTA53-24B4省级干线光缆续接费用为17058元。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4、证人证言(1)尚彦明(挖掘机驾驶员)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0月23日早上开始在甘肃七建榆中园区大道改建工程项目工地干活。当天上午10时左右,工地姓张的现场施工员安排我在工地一块指定的区域挖一条10米长、1.8米深,1.4米宽的管沟,挖了一个小时左右,挖掘机一斗子下去就看到断了几根线,姓张的施工员才说这是光缆,忘了提前说了。在现场没有看到有光缆的警示牌,施工之前也没有人说地下有光缆线。(2)杨云(中国联通榆中分公司线路主管)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3日11时23分接到甘肃省传输线路网管中心电话通知,西兰乌国家一级干线阻断、定远镇至和平镇局间缆阻断。12时10分在定远镇甘肃七建施工现场找到了两处阻断点。平时负责看护的是由中国联通榆中分公司委派的巡线员马万忠,但是当天早上甘肃七建在施工时没有通知马万忠,他们自行负责施工。管道光缆线路沿线没有地面标识,但是有光缆人井,井盖也有标识,但是人井在甘肃七建前期施工过程中已经破坏了。(3)高铭(中移铁通兰州分公司负责干线维护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时30分干线出故障中断了。通过现场勘查,中断光缆位于榆中县定远镇甘肃七建工地,是挖掘机施工作业时挖断的。被挖断的光缆埋设深度1.2米左右,南北走向,该光缆是管道光缆,每隔五、六米会有一个光缆井,不需要警示标志。在他们前期作业时有过沟通,管道光缆的深度及走向当时都告知了对方,他们非常清楚。他们保证在作业时确保干线光缆正常运行,在他们做完管道改造后双方再沟通重新设计管道线路。该光缆的中断导致兰州至平凉段一切通信中断。(4)王炳堂(甘肃七建榆中园区大道改建工程施工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3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工地新来的司机尚彦明在挖雨水支管管沟时不慎将联通和铁通的光缆线挖断了。在主管线开挖期间,有一个专门负责的巡线员,之前说过光缆的位置等情况。这个挖掘机司机是新来的,对于工地光缆的位置不清楚,也没有给他具体指出哪里有光缆线,所以没有保护好,造成光缆被挖断的后果。(5)马万忠(联通公司东岗至三角城地埋光缆巡线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5日,项目部施工挖管沟时一直在场,并给项目部负责施工的姓王的人说了地埋光缆的线路走向及具体位置。每次挖都是施工方先打电话,然后其到现场看着施工,其在的时候光缆没有被挖断。2016年10月23日11点多,联通公司的人打电话说定远镇段的地埋光缆被挖断了,之后项目部姓王的人也打了电话,到现场后发现被挖断的地埋光缆有三根,两根联通公司的一干线和二干线,一根铁通的一干线。一干线是指主干线,连接全国的线路,二干线是本地线路,连接本地及通讯塔等。被挖断的地埋光缆的管道在施工之前每一段都有人井,井盖上有标识,之后人井被施工方损毁了。(6)李虎军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3时11点半左右,是一个姓尚的新来的司机开着挖掘机,旁边还有一个工地的技术员在指挥。过了一会,指挥挖掘机的技术员说把地埋光缆线挖断了,之后工地上的人电话联系了看护光缆的人。(7)王进喜(榆中县定远镇园区大道工程现场施工长)的证言证实,其主要负责现场施工。2016年10月23日早上,其安排施工员张敬业指挥挖机在海润家园对面的韦八路东侧绿化带上挖一条长12米、宽1.4米、深1.5米、自西向东的管沟。安排完之后,张敬业就指挥挖机开挖了。11点30分左右,张敬业打电话说挖机把电缆挖断了,其到现场后就赶紧联系了马师傅。工地开工时间长了,张敬业虽然中间请了十天左右的假,但他在的时候一直在现场看着施工。施工一个多月的时候就挖出来了电缆,但当时没有挖断,后来就联系上了联通公司的巡线员马师傅,他配合、指挥着把剩下的管沟全部挖完的,都没有再出事。张敬业自工地开工以来一直在工地上,施工的地下埋设电缆线的事情他知道。张敬业说那天是因为他接了个电话,没有指挥上挖机,他接电话的时候,挖机把电缆线挖断了。司机是新来的,没有给他说地下埋设电缆的事情,但是张敬业知道地下有电缆线。5、被告人张敬业的供述证实,其现任榆中县定远镇园区大道改造工程现场施工员,2016年10月23日那天由其指挥挖机进行挖掘管沟作业。大概是11点20分,其指挥挖机司机尚彦明进行作业,挖了十几分钟左右,其接了个电话,也就接了一分钟左右,挖机平管沟槽的工人说挖机把电缆挖断了,其赶紧给施工长王进喜打电话说了挖断电缆的事情。一共挖断了四根电缆线,每根线都装在白色的塑料管里,联通的两根、铁通的一根,还有一根是报废的。其知道施工的地方有埋设的电缆线,在施工一个多月后挖出来了电缆线的管子,但是没有挖断,当时联系了联通公司,联通公司派巡线员马师傅来现场负责施工,平时他一直在现场看着,指挥施工。2016年10月23日早上施工长王进喜让其指挥挖机进行作业,其问了王进喜,王进喜说下面就是其单位的管道,应该再没有其他的管道和线,再者,其一直在现场指挥,就是挖上了电缆,就喊着让挖机停下了,不会挖断的。那天马师傅没有在工地上,之前马师傅要来都是项目经理联系的。挖断电缆的地方没有“地下有光缆”的标志,但都知道底下有电缆。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张敬业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1、通讯公司出具的抢修费用及业务损失费用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2、对证人王炳堂、王进喜的证言中关于被告人张敬业知道施工地点有光缆的陈述有异议,被告人张敬业虽然知道整个开挖地区有光缆,但其并不知道光缆的具体位置;3、对被告人张敬业的供述中关于其指挥了挖掘机施工有异议,张敬业并没有实际指挥挖掘机作业。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本罪的侵害客体是公共通信安全,通讯公司出具的损失说明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仅是证实了损害后果真实存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系侦查机关合法取得,且之间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赔偿协议书二份、谅解书二份,证明甘肃七建市政公司榆中园区大道改造工程项目部与中国联通公司、中移铁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到位;中国联通公司、中移铁通公司对被告人张敬业表示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张敬业的刑事责任。2、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础桥梁市政工程公司出具的《关于张敬业涉嫌过失损坏电信设施一案中的有关情况说明及请求》,证明张敬业事发时并不知悉光缆的位置、该施工区域没有任何地下存在光缆的标志、没有接到该处有光缆的告知,张敬业平时表现良好,家庭生活困难,请求对张敬业免于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对被告人张敬业所在单位已经赔偿通讯公司经济损失及通讯公司对被告人张敬业表示谅解没有异议,但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依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对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予以确认;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础桥梁市政工程公司出具的说明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敬业在明知施工地点埋设有讯通光缆,盲目施工可能会导致光缆断裂的情况下,在通讯公司巡线员未到场时,不当指挥,致使三根正在正常使用的国家一级干线光缆、兰州市城郊一级县域光缆被挖断,造成兰州至平凉、县区部分地区通信中断数小时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敬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敬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通讯公司巡线员、被告人张敬业所在单位施工负责人、挖掘机驾驶员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敬业明知其所指挥挖掘机作业的施工地点地下埋设有光缆线,但轻信不会毁损,不当指挥,导致被挖断的光缆线承载区域内的通讯阻断数小时,其行为符合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通讯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敬业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昀代理审判员  崔煜念人民陪审员  丁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晓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