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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刘金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刘金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561号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张世礼,职位。被告:刘金宝,成年人。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