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9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欣缘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鸣春温室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欣缘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鸣春温室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9477号原告:上海欣缘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逢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娜,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鸣春温室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洪其。原告上海欣缘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鸣春温室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欣缘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欣缘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