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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波,吴宏见,林美英,王星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1507号申请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043793629。负责人:赖立明。委托代理人:汪成林,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系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高菲菲,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系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申请人:王海波,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申请人:吴宏见,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申请人:林美英,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330329197503034649。被申请人:王星星,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海波、吴宏见、林美英、王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王以凡名下的坐落于泰顺县雅阳镇氡泉路124号(权证号:04a0004**)的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王以凡名下的坐落于泰顺县雅阳镇氡泉路124号(权证号:04a0004**)的不动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翁桂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