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伟大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李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李浪,司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107号原告陈伟大。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110号时代名都小区A栋。负责人谭建国。委托代理人傅一容,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浪。被告司武。原告陈伟大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李浪、司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陈伟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条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2.5元,由原告陈伟大负担。审判员 李东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娟速录员 王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