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任丘市华鑫彩钢厂、孙珍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丘市华鑫彩钢厂,孙珍义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丘市华鑫彩钢厂。地址:任丘市青塔乡双塔村。经营者:张广卿,男,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任丘市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珍义,男,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任丘市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会,任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任丘市华鑫彩钢厂因与被上诉人孙珍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丘市华鑫彩钢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任丘市华鑫彩钢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丘市华鑫彩钢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任丘市华鑫彩钢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