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思、河南李耳实业有限公司、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思,河南李耳实业有限公司,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思,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李耳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思、河南李耳实业有限公司、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郑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思、河南李耳实业有限公司、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龙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