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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永良与张永祥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良,张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829号原告:张永良,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陈培玉,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李宝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良诉被告张永祥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良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永良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永良负担。审判员  张教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