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好学与部国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好学,部国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176号原告:黄好学,男,1945年10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部国银,男,50岁,现住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好学与被告部国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黄好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好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好学负担。审判长 格 日 勒陪审员 乌日查呼陪审员 巴 雅 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 都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