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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鹏与被告沈阳新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沈阳新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123号原告:王鹏,男。被告:沈阳新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乐琴。原告王鹏与被告沈阳新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杨轩昂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鹏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新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鹏撤回对被告沈阳新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审判员  杨轩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译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