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东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东,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0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明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陈东对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陈东来到自贡恒博医院六楼护士办公室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护士办公室门口的一个双肩背包盗走。尔后,被告人陈东携带背包来到医院六楼至五楼的楼梯间平台,将背包里的一个蓝色钱包和一部白色“魅族”note2手机取出,将背包丢弃在楼梯间平台。其后,被告人陈东来到五楼楼道时与被害人张某某相遇并被其挡获,被告人陈东当即将所盗钱包、手机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继后,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口头传唤被告人陈东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陈东即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经清点,被盗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94元、白色“魅族”note2手机一部、银行卡、购物卡、钥匙等物品。经依法鉴定,被盗的白色“魅族”note2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财物发还被害人张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人口信息,抓获说明,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图片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东的供述,自贡市自流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之规定,被告人陈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陈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陈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