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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宣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王宣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587号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丽萍。被告:王宣迪。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宣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宣迪双方已和解,原告桓仁峻航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