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峰与石永群、石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2565号原告:杨峰,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石永群,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石永奇,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杨峰与被告石永群、石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永群、石永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石永群立即给付原告8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石永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石永群因急需用钱,于2014年11月10日立据向原告借款85000元,月息3分,还款时本息一次性付清,被告石永奇是担保人。现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被告石永群、石永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永群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杨峰借款85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杨峰现金捌万伍仟元(85000.00)人民币,月息3分,还款时本息一次性付清,借款人石永群,担保人石永奇,2014、11、10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石永群向原告杨峰借款8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双方约定月息3分,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息。被告石永奇作为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永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峰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石永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永奇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永群追偿。三、驳回原告杨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被告石永群、石永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