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双与蒲红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双,蒲红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徐双。被执行人蒲红益。申请执行人徐双与被执行人蒲红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蒲红益给付本金1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59.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人113000.00元,剩余15000.00元在今年8月底之前付清。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徐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蒲红益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双本金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