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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谢木基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木基,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37号原告:谢木基,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越西县。被告:陈刚,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越西县。原告谢木基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谢木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木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谢木基负担。审判员 沙马约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木阿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