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精兵与上海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吴国良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精兵,上海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吴国良,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28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李精兵,男,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爱霞、郑炜,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国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国良,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徐敏,男,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李精兵与被告上海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吴国良、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吴国良、徐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精兵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6万元,支付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04年11月5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吴国良、徐敏对于被告上海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三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9,4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吴国良、徐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吴国良到庭表示,其目前无还款能力,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上也早已停止经营,亦无力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之债务;被执行人徐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6日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国良在农行账户存款0元、招行账户存款8.44元;于同日,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敏在农行账户存款64.36元、中国银行账户存款21.25元、民生银行存款0.26元、广发银行账户存款0.14元、平安银行账户存款280.73元、浦发银行账户存款56.35元;因实际冻结的存款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悬殊,故暂不作扣划处理。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待期满前第2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实施续冻手续。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三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海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吴国良、徐敏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吴国良、徐敏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