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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中华与宋新官、李芳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华,宋新官,李芳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424号原告:张中华,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宋新官,男,汉族,1985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李芳臣,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华诉被告宋新官、李芳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新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新官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中华撤回对被告宋新官的起诉;二、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赵进伟审判员  胡长聚审判员  郭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