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中华与宋新官、李芳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华,宋新官,李芳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424号原告:张中华,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宋新官,男,汉族,1985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李芳臣,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华诉被告宋新官、李芳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新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新官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中华撤回对被告宋新官的起诉;二、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赵进伟审判员 胡长聚审判员 郭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