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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执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冬雪、王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冬雪,王明超,马红平,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冬雪,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王明超,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马红平,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程浩,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申请执行人罗冬雪与被执行人王明超、马红平、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后,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因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财产调查: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被执行人马红平名下的位于××××的房屋和位于××××的房屋和其名下丰田牌K31型车辆一辆(车牌号为鄂D×××××);被执行人王明超名下的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K32型车辆一辆(车牌号为鄂D×××××)。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和车辆进行了查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冬雪以被执行人马红平名下位于××××的房屋上存在优先权,且上述房屋总价值已不足以清偿优先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解除上述房屋查封的后果。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鄂1022执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罗冬雪与被执行人程浩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将被执行人程浩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剔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程浩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剔除。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明超与被执行人马红平二人系夫妻,被执行人马红平名下位于××××的房屋现系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属应当保留的生活必需品,根据法律规定不宜对该住房进行拍卖;被执行人王明超名下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K32型车辆(车牌号为鄂D×××××)未被本院实际控制,亦不能对该车辆进行拍卖。综上,现被执行人王明超、马红平暂��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程浩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明超、马红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