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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盘金凤、龚凌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金凤,龚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盘金凤,女,1963年4月1日出生,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龚凌庆,男,1983年8月2日出生,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盘金凤与龚凌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