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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郁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968号原告:郁某。被告:胡某。原告郁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郁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郁某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