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郁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968号原告:郁某。被告:胡某。原告郁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郁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郁某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