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粱某某与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粱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粱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帅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本院在执行粱某某与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标的本金36000元,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已受理并在审理之中,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