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谭毓福与重庆祥银投资有限公司唐贤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毓福,重庆祥银投资有限公司,唐贤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197号原告:谭毓福,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泓璋,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祥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花台乡八龙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32037193-5。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贤沛,男,汉族,1988年1月30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毓福与被告重庆祥银投资有限公司、唐贤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毓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毓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谭毓福负担。审判员 冉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先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