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秦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陕州区公安局菜园派出所取保候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水工厂斜对面夜落酒吧饮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从夜落酒吧门前开车下人行道道牙后,停在六峰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快车道上,停了一会后又驾车沿六峰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崤山宾馆处掉头返回到六峰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左拐,将机动车停在夜落酒吧正对面机动车道上,被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水某1、水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查证属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秦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曾庆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