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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平市兴泰矿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庄煤业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兴泰矿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庄煤业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764号原告:高平市兴泰矿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新太,任经理。被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瑞,任执行董事。被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庄煤业项目部。负责人:常江龙。原告高平市兴泰矿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庄煤业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市兴泰矿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高平市兴泰矿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占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慧龙书 记 员 张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