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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02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陈某、四川平育体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四川平育体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302民初277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2009年1月9日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理人:何某(原告之母亲),住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四川平育体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北湖广场1栋4层26号。法定代表人:张其军。原告陈某与被告四川平育体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