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瑞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906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瑞洪,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务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1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洪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十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1与被告人王瑞洪联系好购买冰毒,被告人王瑞洪携带约0.36克冰毒至张某1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小区的家中,以300元钱的价格将上述冰毒卖给张某1,王瑞洪与张某1将上述冰毒共同吸食,张某1欠王瑞洪100元。2、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1打电话向被告人王瑞洪求购买冰毒,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典娜医院附近,被告人张某1以500元的现金向被告人王瑞洪购买了约0.6克的冰毒。3、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2经张某1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王瑞洪,经张某1联系,张某1、张某2与王瑞洪约好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业花园交易,张某2给王瑞洪200元现金,将100元的微信红包发给张某1,张某1将100元微信红包转发给王瑞洪,向被告人王瑞洪购买了约0.36克冰毒。4、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2打电话向张某1求购冰毒,经张某1联系,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业花园小区,张某2将一个200元的微信红包和一个88元的微信红包转给张某1,张某1向王瑞洪发了一个200元的微信红包和一个100元的微信红包,向被告人王瑞洪购买了约0.36克冰毒。5、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2打电话向被告人王瑞洪求购冰毒,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典娜医院斜对面的报亭附近,张某2用200元现金向被告人王瑞洪购买了约0.24克冰毒。6、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张某2打电话向被告人王瑞洪求购冰毒,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典娜医院��近,张某2用200元现金向被告人王瑞洪购买了约0.24克冰毒。7、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张某2打电话向被告人王瑞洪求购冰毒,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典娜医院附近,张某2用付200元现金欠100元的方式向被告人王瑞洪购买了约0.36克冰毒。综上,被告人王瑞洪共贩卖冰毒七次,计2.52克。2015年11月19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员在被告人王瑞洪身上及住处查获5包白色固体颗粒,净重3.5克,经检验,该五包物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瑞洪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瑞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张某1与被告人王瑞洪联系好购买冰毒,被告人王瑞洪携带约0.36克冰毒至张某1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小区的家中,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将上述冰毒贩卖给张某1。2、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1打电话向被告人王瑞洪求购买冰毒,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典娜医院附近,张某1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瑞洪购买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3、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2经张某1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王瑞洪,经张某1联系,张某1、张某2与王瑞洪约好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业花园交易,被告人王瑞洪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大约0.36克甲基苯丙胺。4、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2打电话向张某1求购冰毒,经张某1联系,在青岛经济技术���发区伟业花园小区,被告人王瑞洪以人民币约300元的价格贩卖约0.36克甲基苯丙胺。5、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2打电话向被告人王瑞洪求购冰毒,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典娜医院斜对面的报亭附近,张某2用人民币200元向被告人王瑞洪购买约0.24克甲基苯丙胺。6、2015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2打电话向被告人王瑞洪求购冰毒,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典娜医院附近,张某2用200元现金向被告人王瑞洪购买约0.24克甲基苯丙胺。7、2015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2打电话向被告人王瑞洪求购冰毒,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典娜医院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瑞洪购买约0.36克甲基苯丙胺。又查明,2015年11月19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员在被告人王瑞洪身上及住处查获5包白色固体颗粒,净重3.5克,经检验,该五包物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一宗,证实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王瑞洪的到案情况。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证实被告人王瑞洪的身份情况。3、物证照片一宗,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曾多次从被告人王瑞洪处购买冰毒的事实。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曾多次通过张某1或者单独从被告人王瑞洪处购买冰毒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瑞洪供述证实,其多次贩卖给张某1、张某2毒品的事实。(四)辨认、搜查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一宗,证实被告人��瑞洪辨认出张某1、张某2、王瑞涛;张某1、张某2辨认出被告人王瑞洪。2、搜查笔录及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一宗,证实公安机关搜查扣押被告人王瑞洪处毒品的情况。(五)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一份,证实公安机关抓获王瑞洪后在其身上和暂住处搜出5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洪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瑞洪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瑞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惠芳审判员 栾 冲审判员 曹旭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