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应汝敬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汝敬,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050号原告:应汝敬,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9953943R。法定代表人:陈磬。原告应汝敬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应汝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应汝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查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