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瓦执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景山与瓦房店市绿工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山,瓦房店市绿工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瓦执字第1666号申请执行人:孙景山,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干部,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瓦房店市绿工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景山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市绿工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瓦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瓦民初字第37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