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刑初266号自诉人张某。被告人高某。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自诉人张某控诉,自己丈夫谢某因欠被告人高某钱款未还,高某遂逼着自己和丈夫谢某签了一份协议,将自家房屋卖给高某。后谢某被多名放高利贷者逼迫离家出走,被告人高某就搬到自己家中住下,经多次通知搬走仍不离开。为证实自己的控诉,自诉人提供了一份协议复印件,内容为“经双方同意,谢某把275000元正还清给高某后,高某把房屋买卖协议还给谢某,协议终始”。另提供了要求高某搬出的通知照片。被告人高某向本院提供了买卖协议书,用以证明自诉人家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鑫园村的现居住房屋已于2011年6月10日卖给自己,但自诉人至今仍拒不交付房屋。自诉人张某承认高某提供的买卖协议书上的买卖双方签字都是真实的。另提出自己当时之所以在买卖协议书上签字,是想着如果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钱还了,协议书就拿回来了,所以签了字。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纠纷,系民事法律关系,当由民事法律调整。自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证实被告人高某有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存在,而自诉人拒不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诉人张某对被告人高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建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