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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秀芬、李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芬,李震,李叶德,杨春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45号申请人王秀芬,女,1967年1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系李祖海之妻。申请人李震,男,1991年8月出生,住址同上,系李祖海之子。被申请人李叶德,男,1962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杨春英,女,1960年11月出生,住址同上,系李叶德之妻。申请人王秀芬、李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叶德、杨春英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秀芬、李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叶德、杨春英的银行存款2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亚楠 来自: